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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5 年度投小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小字第184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潘信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燕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昱燕之年籍資料或足資識別其人別之資料,及提出載明被告陳昱燕正確身分證字號、居所起訴狀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陳昱燕之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對被告陳昱燕提起清償借款訴訟,據其所提之民事起訴狀雖記載「被告陳昱燕姓名、地址」,本院依起訴狀所載被告陳昱燕之姓名查詢其戶籍資料,顯示資料不存在。原告未舉出足資辨別其為何人之具體特徵,致本院難以具體特定當事人,亦無從確定被告陳昱燕之當事人能力,復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是原告起訴不合程式。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陳昱燕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