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投小字第184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昱燕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昱燕之
年籍資料或足資識別其人別之資料,及提出載明被告陳昱燕正確身分證字號、
住居所之
起訴狀到院,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對被告陳昱燕之訴。
理 由
一、
本件原告對被告陳昱燕提起清償借款訴訟,據其所提之民事起訴狀雖記載「被告陳昱燕姓名、地址」,
惟本院依起訴狀
所載被告陳昱燕之姓名查詢其戶籍資料,顯示資料不存在。原告未舉出足資辨別其為何人之具體特徵,致本院難以具體特定
當事人,亦無從確定被告陳昱燕之當事人能力,復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是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陳昱燕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