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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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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5 年度投小字第 2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投小字第2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吳泓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858元,及其中新臺幣39,369元自民國115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8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