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投小字第3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張莉貞
蔡昌佑
被 告 張耀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582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58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
本件原告已自行扣除合理折舊減縮請求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