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投小字第51號
黃俊瑋
訴訟代理人 趙元立
被 告 王士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66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06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