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廖文慶
被 告 佑合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5 年度投建簡字第2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8 月27日下午2 時39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通 譯 屠敏訓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廖文慶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
言詞辯論筆錄,不另
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萬元,及自民國115 年3 月25日起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6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未到庭,且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視為
自認,
堪信原
告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
民法第505 條第1 項、
承攬契約關
係,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
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