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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5 年度投簡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108號 參 加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參加人就原告周姿吟、陳全安與 被告吳惠盈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本件參加人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1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參加訴訟裁判費。爰限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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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