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投簡字第19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宏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
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12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9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0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01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01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7,12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