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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5 年度投簡字第 1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投簡字第19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黃子凌  
被      告  陳宏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12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9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9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0.0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01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01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7,1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