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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5 年度投簡字第 23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吳烘杞   
              
   被      告  張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投簡字第237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 年8 月13日下午5 時29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書記官  洪妍汝
    通  譯  屠敏訓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吳烘杞
    被      告  張淑貞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
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600 元,及自民國115 年5 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09,600 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匯款紀
  錄、本院勘驗筆錄相符。故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
  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被告雖辯稱沒有跟原告借那麼多錢,且被告有陸續清償或原
  告已經免除借款債務等語,與上開事證不符,且被告提出的
  LINE對話紀錄是在111 年間,都是在兩造成立借款契約、原
  告催告還款之前,無從證明被告已經清償完畢,也無從證明
  原告有免除借款債務。故被告上開所辯並不可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