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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5 年度投簡字第 2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投簡字第24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麗眞  
被      告  白舜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1,4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1,4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請求本金
(新臺幣)
借款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原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分之20
1
950,000元
295,866元
111年5月11日
116年5月11日
自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4年12月13日起至115年6月12日止
自11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50,000元
15,573元
合計
1,000,000元
311,439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