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投簡字第24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宏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
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130元,及其中新臺幣147,231元自民國115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213,970元自民國115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0,13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