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投簡字第5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胡榮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
一、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依同條項規定,就原告之主張引用原告之民事
起訴狀及本院民國115年3月11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三、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
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汽車、機車或其他
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
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再按
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
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
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328號判決
要旨參照)。
四、原告並未舉證被告具有過失:
㈠
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汽車保險計算書(任意)、統一發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當事人登記聯單、行車執照、估價單、鈑噴車作業紀錄表、車損照片等為證,然此僅
足證明原告之保車與被告(下稱雙方)確實於原告主張之時、地發生車禍以及原告確有依保險契約賠付保戶
等情,尚無法僅憑
上開證據資料即認定被告就
本件車禍有何過失,
合先敘明。
㈡
經查,本院於審理時當庭
勘驗原告承保車輛即A車之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A車為下坡之行徑方向,其於影片第2分45秒時行經彎道,且已得以自道路左前方之反光鏡中看到B車駛來,然A車持續以每小時47公里之車速行駛,並無減速或煞停,且其於過彎時行駛之位置已
跨越道路一半之寬度,甚至隨右轉之行駛過程,其車身逐漸增加占用左側道路之寬度而位於對向車輛之行駛路線上;反觀B車之行徑方向為上坡,然其行駛於該彎道時,車身緊貼右側白實線,且其行駛過程前輪朝畫面左方偏移,右前輪及車身甚至已駛出右側之白實線,已逐漸縮減B車車身占用道路之寬度。至於
兩車於影片第2分47秒間在彎道發生碰撞時,A車約占用5分之4之道路寬度,B車約占用5分之1之道路寬度,則應認本件事故之發生,係由於A車身為下坡車輛未禮讓上坡車輛先行、轉彎時未為減速、煞停或其他適當之處置並於會車時未保持左右安全車距所致,尚難認被告駕駛B車有何過失可言,此部分於審理時經本院勘驗影片完畢,原告亦自承被告應無肇事責任(見本院卷第188頁),是本件依卷存事證,難認被告就本件車禍有何過失,應認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
㈢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
法律關係,
減縮聲明後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942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附表:
| | |
民國113年4月16日(下同)12時43分許 (影片第2分38秒至42秒) | 依畫面所示,天氣良好、光線充足、路況順暢無阻。影片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A車)之畫面,其於影片第2分38秒起向畫面前方直行並左轉彎,依畫面左上方資訊所示,其車速從每小時51公里依序降低為每小時45、36、29、28公里。 | 附圖1-1(影片第2分38秒) 附圖1-2(影片第2分39秒) 附圖1-3(影片第2分40秒) 附圖1-4(影片第2分41秒) 附圖1-5(影片第2分42秒) |
| ㈠A車於影片第2分42秒起向畫面前方下坡直行並右轉彎,車速從每小時28公里依序上升為31、38、47、49公里;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B車)於影片第2分45秒間出現於畫面左前方之反光鏡中。 ㈡A車於影片第2分45秒起右轉彎,行經彎道時並無減速或煞停。B車於影片第2分46秒間出現於A車之右前方,車身貼近B車右側白實線,朝畫面左方行駛上坡,且其前輪朝畫面左方偏移,右前輪及車身靠近並駛出B車右側之白實線,逐漸縮減B車車身占用道路之寬度;A車於過彎時,右前輪逐漸遠離畫面右側白實線,左前輪及車身逐漸靠近畫面左側白實線與B車,並跨越道路一半之寬度,而位於左側車輛行經路線上,且逐漸增加A車車身占用左側道路之寬度。嗣兩車距離縮短,且A車過彎時均無明顯減速或煞停,車速為每小時47公里,兩車並於影片第2分47秒間在彎道發生碰撞,撞擊時A車約占用5分之4之道路寬度,B車約占用5分之1之道路寬度,撞擊點為A車左前車頭與B車左側車身。 | 附圖1-6(影片第2分43秒) 附圖1-7(影片第2分44秒) 附圖1-8(影片第2分45秒) 附圖1-9(影片第2分45秒) 附圖1-10(影片第2分45秒) 附圖1-11(影片第2分46秒) 附圖1-12(影片第2分46秒) 附圖1-13(影片第2分46秒) 附圖1-14(影片第2分46秒) 附圖1-15(影片第2分46秒) 附圖1-16(影片第2分46秒) 附圖1-17(影片第2分47秒) 附圖1-18(影片第2分47秒) 附圖1-19(影片第2分47秒) 附圖1-20(影片第2分47秒) 附圖1-21(影片第2分47秒) 附圖1-22(影片第2分47秒) 附圖1-23(影片第2分47秒) 附圖1-24(影片第2分48秒) |
附圖1-1
附圖1-2
附圖1-3
附圖1-4
附圖1-5
附圖1-6
附圖1-7
附圖1-8
附圖1-9
附圖1-10
附圖1-11
附圖1-12
附圖1-13
附圖1-14
附圖1-15
附圖1-16
附圖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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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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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1-22
附圖1-23
附圖1-24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