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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5 年度投簡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72號
原      告  劉懿儂  



被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005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對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下稱金門地院)囑託本院執行其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本院115年度司執助字第130號,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請求將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並確認系爭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金門地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債權不存在。原告上開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自經濟上觀之,二者之訴訟目的一致,均為排除上開債權以阻卻上開強制執行程序,自應就前開聲明以其中價額高者定之。而系爭執行名義所載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5,350元(計算式如附表,不加計費用部分),被告於本院上開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債權總額為26,005元(計算式如附表),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18,795元

計息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應給付金額
利息
18,795元
108年2月20日
115年2月10日
5%
6,555元
費用
500元、155元
債權額合計:
18,795元+6,555元+500元+155元=26,005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