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投簡字第81號
原 告 游秀英
被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對於
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
被告對其之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56號
支付命令所載對於原告之債權不存在
等情。而本件被告之事務所所在地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聲請
支付命令狀
可參,原告亦未陳明另有何以本院為
管轄法院之依據,
另參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支付命令卷宗,所附電信費相關約定契約,未有約定管轄法院,或有契約履行地之約定足以認定應由本院管轄,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
上開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
爰將
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