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投簡字第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鄒**等間請求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具狀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按
訴訟標的於起訴時之交易金額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此於
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
適用之。
二、
本件原告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9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219,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70元。
㈡
被繼承人黃金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查明繼承人之繼承情形。 ㈢本件被繼承人鄒萬才之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附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等資料(日期在民國103年6月1日以前,請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查詢,日期在103年6月1日以後,可於家事事件公告網站查明)、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以及確認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繼承登記,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以及訴之聲明。如共有人或被告之應有部分等情形有變更,應特別註明,並更正起訴狀之記載。 三、原告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
被告人數提出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繕本不需檢附謄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