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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5 年度投簡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按訴訟標的於起訴時之交易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9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219,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70元。
 ㈡繼承人黃金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查明繼承人之繼承情形。
 ㈢本件被繼承人鄒萬才之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附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等資料(日期在民國103年6月1日以前,請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查詢,日期在103年6月1日以後,可於家事事件公告網站查明)、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以及確認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繼承登記,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以及訴之聲明。如共有人或被告之應有部分等情形有變更,應特別註明,並更正起訴狀之記載。
三、原告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繕本不需檢附謄本),以利寄送被告。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