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投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游秀英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
起訴狀正本與
繕本到院,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
當事人或
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提起
本件聲請,未於
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是聲請人聲請程式有以上欠缺並可以補正,
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之,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