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投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游秀英
相 對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又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於
聲請狀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15年3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可參,原告應於115年3月16日前補正,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首開規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