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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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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5 年度投簡調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調字第4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佳宜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提出南投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560建號建物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資料,並據此補正相對人黃**之姓名、住所居所,及檢附相對人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未於起訴狀上記載相對人黃**之完整姓名,起訴程式顯於法不合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提出南投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560建號建物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資料,並據此補正相對人黃**之完整姓名、住所或居所等資料,並檢附相對人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重新提出起訴狀(含繕本),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