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投簡調字第4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佳宜等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具狀提出南投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560建號建物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資料,並據此補正相對人黃**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及檢附相對人黃**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未於
起訴狀上記載相對人黃**之完整姓名,起訴程式顯
於法不合,
爰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提出南投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560建號建物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資料,並據此補正相對人黃**之完整姓名、住所或居所等資料,並檢附相對人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重新提出起訴狀(含
繕本),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