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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99 年度投簡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159號 原   告 悅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被   告 徐寶進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4號損害賠償 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 經於99年8 月1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 966 號民事裁定可稽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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