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159號
原 告 悅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
被 告 徐寶進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4號
損害賠償
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裁判之先決問題,
經於99年8 月1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5 年度
台上字第
966 號民事裁定
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