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90 年度員交簡字第 3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交簡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施嘉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