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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90 年度員簡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0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足據, 一時失慮,初罹刑章,經此教訓,當知警愓,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刑之宣告 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 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施嘉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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