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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90 年度員簡字第 3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八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乙○○共同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書足以生損害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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