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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90 年度員簡字第 4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四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五四二八、六0四0、六一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參公克,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 包(毛重零點參公克,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前曾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因竊盜 及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及三月確定,經定執行 刑,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假釋出獄,同年六月二十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施嘉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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