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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90 年度員簡字第 4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四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 度偵字第九二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大衛杜夫」牌洋菸貳拾包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款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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