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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90 年度員簡字第 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五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六三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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