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三三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
累犯,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施嘉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