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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90 年度員簡字第 6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三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壹付、骰子貳粒、新台幣貳仟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施嘉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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