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204號
原 告 陳黃麗美
訴訟
代理人 林榮柏
上列
當事人間100 年度員小字第204 號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 年1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聲明:
⒈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所有權狀返還原告。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000元。
(二)陳述:
⒈被告黃耀安為大趨勢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下稱大趨勢公
司)之員工,代理原告處理投標購買法院
拍賣如附表所不
之不動產事宜(下稱
系爭房地),
詎上開系爭房地業於民
國100 年2 月16日拍定由原告得標,而得標後之100 年4
月18日第一次至現場
履勘時,被告無視原告權益,竟告知
原告當日不點交,以致於當日無法辦理點交,其後得悉原
屋主與大趨勢公司另有交易,被告對於法院通知原告應處
理事項故意消極處理,欲拖延交屋時間,原告自此對於點
交事宜
乃親力而為,自行處理與屋主及法院協調等各事項
,方能完成點交。
⒉詎被告於完成點交後,竟扣留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並要
求原告給付尾款3 萬元,
本件均係原告自行處理系爭房地
之點交等事宜,被告並未盡其責任,且一般行情僅需2 萬
元,被告索價太高。原告先前依
兩造簽定之「專用委託契
約書」已預付被告50,000元,另又額外付給被告1,000 元
,被告既未主動辦理,
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
返還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及應給付原告51,000元。
(三)證據:提出本院執行處之
執行命令、大趨勢國際不動產有
限公司專用委託契約書。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係大趨勢公司之員工,而原告所提出之「大趨
勢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專用委託契約書」,係由大趨勢公
司為
受任人,被告僅係承辦人員,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亦
非由被告所保管,而係由大趨勢公司所保管。且原告應給
付本件服務費用(
報酬)8 萬元,原告僅支付5 萬元,尚
有尾款3 萬元未為給付,此等服務費用是由承辦人員即被
告收取後,再交回公司,公司於月底為彙算,被告與公司
依五五比例分配。
三、本院之判斷:
(一)查依原告所提「大趨勢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專用委託契約
書」,此契約之當事人分別為原告與大趨勢公司,立契約
日期為100 年1 月5 日,被告僅列為承辦人而已。復
參諸
本院
依職權所調取之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5762 號執行卷
宗,本件不動產拍賣事宜,係於上開委託契約簽立後,由
訴外人李嘉玲於100 年2 月16日代理原告前為投標,被告
則二次具狀
聲請法院辦理點交事宜,是上開人員應均係大
趨勢公司所指派承辦本件拍賣事宜,故被告
所稱被告僅係
承辦人員,契約當事人應為大趨勢公司,上開服務費用需
先交回公司,公司於月底為彙算,被告與公司依五五比例
分配
等情並非無憑。
(二)既被告並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且被告否認系爭不動產之
所有權狀係由被告保管中,原告復未能舉證
以實其說,
自
難憑採。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狀返還原告,及被告應給付
原告51,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
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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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地│ 面 │權 利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號 │目│ 積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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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田尾鄉 │海豐崙 │ │685-1 │建│63平方公尺 │全部 │
├───┼────┼────┼──┼───┼─┼──────┼─────┤
│彰化縣│田尾鄉 │海豐崙 │ │685-10│建│123 平方公尺│1000分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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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 地 坐 落 │主要建材、│層數│層次、面積│權利│
│建號├─────────┤主要用途 │ │及附屬建物│範圍│
│ │建 物 門 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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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崙│鋼筋混凝土│三層│三層:面積│全部│
│44 │段685-1地號 │加強磚造、│ │合計112.59│ │
│ ├─────────┤住商用 │ │平方公尺。│ │
│ │彰化縣田尾鄉和平巷│ │ │ │ │
│ │158之2號 │ │ │ │ │
├──┼─────────┼─────┼──┼─────┼──┤
│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崙│磚造、鐵架│ │面積合計 │全部│
│114 │段685-1地號 │造、住家用│ │30.87 平方│ │
│ ├─────────┤ │ │公尺。 │ │
│ │彰化縣田尾鄉和平巷│ │ │ │ │
│ │158之2號 │ │ │ │ │
│ ├─────────┴─────┴──┴─────┴──┤
│ │此建物為44建號之增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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