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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0 年度員小字第 2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204號 原   告 陳黃麗美 訴訟代理人 林榮柏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員小字第204 號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聲明: ⒈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狀返還原告。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000元。 (二)陳述: ⒈被告黃耀安為大趨勢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下稱大趨勢公 司)之員工,代理原告處理投標購買法院拍賣如附表所不 之不動產事宜(下稱系爭房地),詎上開系爭房地業於民 國100 年2 月16日拍定由原告得標,而得標後之100 年4 月18日第一次至現場履勘時,被告無視原告權益,竟告知 原告當日不點交,以致於當日無法辦理點交,其後得悉原 屋主與大趨勢公司另有交易,被告對於法院通知原告應處 理事項故意消極處理,欲拖延交屋時間,原告自此對於點 交事宜乃親力而為,自行處理與屋主及法院協調等各事項 ,方能完成點交。 ⒉詎被告於完成點交後,竟扣留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並要 求原告給付尾款3 萬元,本件均係原告自行處理系爭房地 之點交等事宜,被告並未盡其責任,且一般行情僅需2 萬 元,被告索價太高。原告先前依兩造簽定之「專用委託契 約書」已預付被告50,000元,另又額外付給被告1,000 元 ,被告既未主動辦理,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 返還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及應給付原告51,000元。 (三)證據:提出本院執行處之執行命令、大趨勢國際不動產有 限公司專用委託契約書。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係大趨勢公司之員工,而原告所提出之「大趨 勢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專用委託契約書」,係由大趨勢公 司為受任人,被告僅係承辦人員,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亦 非由被告所保管,而係由大趨勢公司所保管。且原告應給 付本件服務費用(報酬)8 萬元,原告僅支付5 萬元,尚 有尾款3 萬元未為給付,此等服務費用是由承辦人員即被 告收取後,再交回公司,公司於月底為彙算,被告與公司 依五五比例分配。 三、本院之判斷: (一)查依原告所提「大趨勢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專用委託契約 書」,此契約之當事人分別為原告與大趨勢公司,立契約 日期為100 年1 月5 日,被告僅列為承辦人而已。復參諸 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5762 號執行卷 宗,本件不動產拍賣事宜,係於上開委託契約簽立後,由 訴外人李嘉玲於100 年2 月16日代理原告前為投標,被告 則二次具狀聲請法院辦理點交事宜,是上開人員應均係大 趨勢公司所指派承辦本件拍賣事宜,故被告所稱被告僅係 承辦人員,契約當事人應為大趨勢公司,上開服務費用需 先交回公司,公司於月底為彙算,被告與公司依五五比例 分配等情並非無憑。 (二)既被告並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且被告否認系爭不動產之 所有權狀係由被告保管中,原告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 難憑採。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狀返還原告,及被告應給付 原告51,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附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權 利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號 │目│ 積 │範 圍 │ ├───┼────┼────┼──┼───┼─┼──────┼─────┤ │彰化縣│田尾鄉 │海豐崙 │ │685-1 │建│63平方公尺 │全部 │ ├───┼────┼────┼──┼───┼─┼──────┼─────┤ │彰化縣│田尾鄉 │海豐崙 │ │685-10│建│123 平方公尺│1000分之99│ └───┴────┴────┴──┴───┴─┴──────┴─────┘ ┌──┬─────────┬─────┬──┬─────┬──┐ │ │基 地 坐 落 │主要建材、│層數│層次、面積│權利│ │建號├─────────┤主要用途 │ │及附屬建物│範圍│ │ │建 物 門 牌 │ │ │ │ │ ├──┼─────────┼─────┼──┼─────┼──┤ │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崙│鋼筋混凝土│三層│三層:面積│全部│ │44 │段685-1地號 │加強磚造、│ │合計112.59│ │ │ ├─────────┤住商用 │ │平方公尺。│ │ │ │彰化縣田尾鄉和平巷│ │ │ │ │ │ │158之2號 │ │ │ │ │ ├──┼─────────┼─────┼──┼─────┼──┤ │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崙│磚造、鐵架│ │面積合計 │全部│ │114 │段685-1地號 │造、住家用│ │30.87 平方│ │ │ ├─────────┤ │ │公尺。 │ │ │ │彰化縣田尾鄉和平巷│ │ │ │ │ │ │158之2號 │ │ │ │ │ │ ├─────────┴─────┴──┴─────┴──┤ │ │此建物為44建號之增建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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