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簡字第116號
原 告 中盟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凃貽順
訴訟代理人 楊智涵
被 告 邱張緞
上列
當事人間100年度員簡字第116號給付仲介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8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00年2月16日簽訂
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
契約書,由被告以新台幣309萬元之價格,委託原告出售其
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1026號土地,原告已
於委託
期間仲介完成,達成買賣銷售價格,並由買方於不動
產買賣意願書簽章,而被告亦於100年2月21日在
上開買賣意
願書簽名,則依約被告即應出面簽訂
買賣契約及給付仲介手
續費於原告。
詎被告竟不履行,雖經原告2次以
存證信函催
促其簽約,被告仍置之不理,顯見被告反悔不賣,依
前揭委
託銷售契約書第8條第2款約定,被告即應給付原委託價格之
4%即123,600元之
違約金於原告。
爰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
告應給付原告123,6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被告
翌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辯稱其未委託原告出賣土地,亦未授權其媳婦廖美雯
出賣土地,委託銷售契約書及買賣意願書上邱張緞之姓名皆
非其所簽等語。
三、原告主張被告與其簽訂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其
出售坐落彰化縣○○鎮○○段○○○○號、1026號土地之事實,
固據提出存證信函、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及不動產買
賣意願書等件及
聲請訊問證人張豐晟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查依證人張豐晟證稱:「(問:惠來段10
25號、1026號土地,是何人委託原告出賣?)我知道這二筆
土地要賣,我查到是邱張緞的土地,100年2月2日除夕晚上
我到邱張緞的家,邱張緞告訴我土地他都交由他兒子邱創農
(隆之誤)及媳婦廖美雯在處理,當天因為邱創農有在家,
所以我就跟邱創農談,邱創農說他要考慮幾天,過幾天再答
覆我,之後我打了好幾通電話,直到100年2月16日邱創農說
土地要委任原告公司來賣,這事情交由廖美雯處理,要我找
廖美雯談,所以我打電話給廖美雯,廖美雯叫我把委託銷售
契約書傳真到廖建受處,...,後來雙方就沒再接觸了,因
為已經同意委任原告來出賣土地。」等語,可知被告並未簽
訂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原告出賣土地甚明。雖
證人張豐晟曾述及被告邱張緞告訴伊土地係交由其兒子邱創
隆及媳婦廖美雯處理,但此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其未與證人
張豐晟見過面,也未講過話等語。且證人張豐晟既證稱不動
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及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係其傳真於被告
之媳婦廖美雯後再回傳,而證人廖美雯又證稱:「(提示委
託銷售契約書、不動產買賣意願書,問:這上面廖美雯的名
字是否為你所簽?)是,這是我簽的,邱張緞的名字也是我
寫的,張豐晟打電話給我說婆婆授權給我先生要賣土地,要
我代我婆婆簽名,我問張先生我可以代簽嗎,他說你們是一
家人可以代簽,之前是有人要找我婆婆買賣土地,所以我就
簽名,但我覺得很奇怪,我在簽名之前並沒有問過我婆婆邱
張緞。」等語,足見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上委託人邱
張緞之姓名非被告所簽署,該委託銷售契約書及買賣意願書
乃原告之職員即證人張豐晟傳真於被告之媳婦廖美雯,由廖
美雯在其上簽署其自己及書寫被告邱張緞之姓名後所回傳於
原告公司,是並無任何書面資料可資證明被告有授權廖美雯
及邱創隆出賣土地之事實,加以證人廖美雯復明確證稱被告
並未授權伊出賣土地等語,
實難僅憑證人張豐晟證稱被告邱
張緞告訴伊土地係交由其兒子邱創隆及媳婦廖美雯處理等語
,即認被告有授權廖美雯及邱創隆委託原告出賣土地。至於
原告提出之存證信函,係廖美雯所發,與被告無關,亦無從
據此即認被告有委託原告出賣土地。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
告簽訂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其出售土地之事實
,無從認為真正。
四、被告既未簽訂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原告出售土
地,即無違約之問題,原告主張被告反悔不賣土地,請求被
告依約給付違約金123,600元,
自屬無據。從而,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123,6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