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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0 年度員簡字第 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簡字第88號 原   告 建銘製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琮閔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被   告 光輝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聰海 訴訟代理人 許柏良       盧志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員簡字第8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 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9,218 元,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100 年5 月3 日)起至清 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 ⒈緣原告建銘製刀有限公司自97年4 月間起,將公司製刀所 需用之SKD-11模具鋼料,委託被告光輝熱處理股份有限公 司進行退火球化處理。起初,經被告退火球化處理後之模 具鋼料,品質皆符合原告之要求,於後經其他加工處理 程序後(沖床-電腦車床-熱處理-平面研磨),模具鋼 料均未發生破裂情形。於99年10月13日,被告將原告委 託其退火球化處理之模具鋼料1,000 片(下稱:系爭第一 批鋼料),交付予下一加工程序(沖床)之廠商益輝工業 社時,經益輝工業社進行沖床時,益輝工業社隨即聽出模 具鋼料有破裂之聲音,故於僅加工6 、7 片時,益輝工業 社即將上開情形告知被告,請被告將系爭第一批鋼料運回 再行處理補救。 ⒉被告於99年12月22日,將原告委託其退火球化處理之模具 鋼料1,000 片(下稱:系爭第二批鋼料),交付予下一加 工程序(沖床)之廠商益輝工業社進行沖床加工。系爭第 二批鋼料於沖床時並未如系爭第一批鋼料發出破裂聲音, 因此,益輝工業社即對系爭第二批鋼料進行沖床加工,完 成後,並將系爭第二批鋼料交付予電腦車床之加工廠商鼎 新工業社進行電腦車床,嗣後再由惠豐熱處理股份有限公 司進行熱處理。詎於惠豐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熱處理 之後,系爭第二批鋼料每片均呈現出破裂痕跡,系爭第二 批鋼料完全無法供作製刀使用,故系爭第二批鋼料即未進 行最後平面研磨之加工程序。系爭第二批鋼料經原告委由 鋼料供應商昱嘉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轉送財團法人金屬工 業研究發展中心鑑定。鑑定之結果認為,造成第二批鋼料 破裂之原因因不完全之球化熱處理,致鋼料之特性與衝 壓條件不符所致,乃可證明系爭第二批鋼料所造成之破裂 情形,係由被告球化熱處理所具瑕疵所造成。另昱嘉公司 購買鋼料統一發票之日期為100 年4 月12日,此乃昱嘉公 司向原告請款之時間,與昱嘉公司將系爭第二批鋼料送請 鑑定(收件時間100 年3 月3 日)並無關係。 ⒊系爭第一批鋼料經被告運回重新加工後,於系爭第二批鋼 料交貨後,始再交付予沖床之益輝工業社進行沖床處理。 此次益輝工業社進行沖床之時亦無聽到系爭第一批鋼料有 破裂之聲音,故益輝工業社遂對系爭第一批鋼料完成沖床 之加工,並將完成後之系爭第一批鋼料,交付予電腦車床 加工程序之鼎新企業社進行電腦車床。詎鼎新企業社對系 爭第一批鋼料進行電腦車床加工時,發現系爭第一批鋼料 之硬度,遠遠超出之前原告公司所委託其加工鋼料之硬度 ,除相當磨損刀具外,且經電腦車床之後,系爭第一批鋼 料即出現破裂情形。故鼎新企業社對於系爭第一批鋼料部 分進行電腦車床加工後,隨即將此情形告知原告,並立即 停止對系爭第一批鋼料進行電腦車床之加工。 ⒋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 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 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227 條定有明文。原告因被告所為之退火球化 處理不完全,除損失系爭第一、二批模具鋼料,完全不能 使用外,甚至對於系爭第一、二批所為之加工費用,亦完 全損失。是以,上開原告之損失,既係均因被告所為之退 火球化處理不完全所致,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27 條第2 項 規定向被告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其明細如下:⑴SKD-11模 具鋼料:2,000 片,共計316,000 元。⑵被告加工費用: 6,140 元。⑶沖床加工費用:30,000元。⑷電腦車床加工 費用:23,504元。⑸熱處理加工費用:3,575 元。以上合 計379,219 元。 ⒌原告將系爭鋼材交由被告熱處理之用意,乃在於經過完全 之熱處理之後,能使鋼材之硬度變軟,而合後續之沖壓 、車床之加工。此即金屬研發中心鑑定報告結果所稱「碳 化物成均勻的、獨立的、球狀的分佈,為鋼材最軟、延展 性最佳、球化退火最完全的狀態」。且原告自97年4 月間 起,即陸續委託被告對於SKD-11進行熱處理之加工,於被 告加工完成後,再委由益輝工業社進行沖床程序。沖床加 工之標準,自97年4 月間起均未有改變。是以,自金屬研 發中心鑑定報告所稱:「而試樣目前的碳化物在200 倍的 光學顯微鏡下,即可清楚看見成網目狀的分布,其表示試 樣為不完全的球化熱處理。因此,研判沖壓後的裂痕發生 原因,為沖壓條件與鋼材目前特性不符而產生」以觀,其 所謂「沖壓條件與鋼材目前特性不符」,自指系爭鋼材熱 處理不完全,導致無法承受原沖壓條件所為之沖壓加工, 並被告所稱:「係因原告委託他人沖壓及所購買的鋼材 性質不良所造成」,因為此時之鋼材特性,已因被告所為 之熱處理而有所改變。故金屬研發中心之鑑定報告,已可 證明本案系爭鋼材發生破裂,係因被告所為之熱處理加工 不完全所致無疑。 ⒍原告自97年4 月間起即以相同之鋼料委託被告熱處理,之 後再加以沖床、電腦車床、真空熱處理等手續完成加工, 為被告所明知。而被告於系爭二批鋼料之前,亦如約完成 多批鋼料之熱處理,為被告所無爭執。被告對於原告所購 得之鋼料如何熱處理加工之情甚為熟稔,且為其專業。是 以,果若原告所購買之鋼料並不適合沖床加工,為何於系 爭二批鋼料之前之相同鋼料,於被告熱處理加工之後,再 經由沖床之加工,並無發生有破裂之情形?再者被告於承 攬之初即知原告之加工流程,若該鋼料不適合沖床,被告 為何於承攬之際未告知原告?在在均徵,被告對於系爭鋼 料經其熱處理加工後,可用於嗣後之沖床等程序乃有相當 之把握,亦證明系爭二批鋼材前之所有鋼材,經被告熱處 理加工後之鋼材於嗣後加工程序中,並無發生破裂之情形 ,是以,被告辯稱本件系爭二批鋼材破裂之原因乃因原告 購買價格便宜而鋼材延展性等性質較差之材料所致云云, 顯為卸責之詞。 ⒎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鑑定報告,其對於環形刀 具粗胚硬度之測量,僅有測量表面硬度,並未測量鋼材之 中心硬度。茲因鋼材經熱處理後,應發生鋼材硬度較為軟 化之現象,如熱處理之過程不完全,則鋼材之表面硬度 雖有軟化,但鋼材之中心硬度則仍呈現較高硬度之現象。 況且,原告於鋼材熱處理後,將加以沖床加工,故鋼材中 心硬度亦需與鋼材表面硬度一致,否則,於沖壓之時即會 發生破裂之情事。其次,被告均未提出熱處理過程由電腦 記錄器所紀錄之相關數據,而被告於100 年11月25日所陳 報之退火製程,乃其自行繪製。是以,被告是否有如其所 繪製之時間、溫度實行熱處理,自有疑問,而金屬研究中 心竟以被告所自行繪製之時間、溫度作為鑑定之依據之一 ,其鑑定之正確性,即有可疑。因為如升溫之溫度不足、 均溫之時間不夠、冷卻之溫度太高,均會使熱處理後之鋼 材硬度變硬。再者,鑑定報告第七頁第八行以下稱:「原 廠鋼料送樣在不同取樣位置之一次碳化物分佈狀態所有差 異,尤以No.3和No.4位置可見近似網狀結構之一次碳化物 ,碳化物顆粒清晰可見。環形刀具粗坯中的一次碳化物顆 粒變的較不明顯,…證據刀其粗胚經過高溫退火處理」等 語。顯見,高溫退火係可將一次碳化物分解、圓化,然該 鑑定報告第八頁第一行卻有記載「原廠鋼料中的粗大一次 碳化物是無法靠高溫退火處理分解成較小碳化物」云云, 該鑑定報告實有矛盾之處。 (三)證據:提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區域研發服務處(中區 )化學測試實驗室試驗報告表、昱嘉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 司統一發票、光輝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應收帳對帳明 細表、益輝工業社統一發票、惠豐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統 一發票、鼎新工業社統一發票、建銘估價單、SKD-11之成 分及規格表。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⒈本件原告固提出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之鑑定報 告,然查該鑑定係由原告買受鋼料之供應商昱嘉特殊鋼鐵 股份有限公司送驗,且送驗時已先向上述金屬研發中心設 定鋼料之瑕疵為「球化退火」處理,致鑑定時即針對「球 化退火」之前提條件予以分析。另參酌上開鑑定收件日期 為100 年3 月3 日,何以原告提出向昱嘉公司購買鋼料統 一發票之日期為100 年4 月12日?是以昱嘉公司送驗之鋼 料是否為本件系爭原告委託被告退火之鋼料,非無疑。 縱該鑑定報告送驗之鋼材為本件系爭鋼材,然依該鑑定報 告結果認定「沖壓加工後表面形成的裂痕,並無發生於此 氧化垢的區域。」、「因此,研判沖壓後的裂痕發生原因 ,為沖壓條件與鋼材目前特性不符而產生」,故依該鑑定 報告反足以證明系爭鋼材發生破裂之原因係原告委託他人 沖壓及所購買鋼材之性質不良所造成,與被告無涉。 ⒉原告自97年間起委託被告就其製刀所需用之SKD-l1鋼料退 火均無發生鋼料破裂情形,此亦為原告所坦承,且原告委 託被告就鋼料為「退火」加工均屬「一般退火」,並非其 所稱之「球化退火」,蓋「一般退火」與「球化退火」無 論就委託退火加工之價格、所需使用之退火爐等均不相同 ,即「球化退火」之加工價格較貴,且須使用造價高達1 千萬餘元之退火爐。本件原告僅係委託被告為「一般退火 」之加工,且退火之條件均係由原告提供,被告再依此條 件予以退火加工。又本件原告提供之鋼料為「SKD-11」、 「硬度平均值為HB215 」,此有上開鑑定報告可佐,另被 告將原告提供之鋼材送鑑定,硬度平均值亦為HB203 ,且 衡以「SKD-l1」鋼材之「一般退火」條件須該鋼材之硬度 須小於HB270 ,基此,依原告上開提供鋼材之材質及硬度 等條件觀之,足證其委託被告所退火者為「一般退火」。 且原告委託被告退火之鋼材為「模具鋼」即「棒鋼」,其 退火方式為一般退火、退火後之成型加工須以「車床」挖 洞,不能以「沖壓(床)」方式加工成型,此有臺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可參;反觀以「球化退火」之鋼材 為「線材鋼」,退火後之成型加工為「冷鍛」、「車削」 ,此均與一般退火完全迥異。基上兩者退火之比較,足證 原告委託被告所退火者為「一般退火」,故原告稱本件係 委託被告為鋼料之「球化退火」,顯非事實。 ⒊被告也將原告上開提供之鋼材委託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進行檢驗,其係認定原告提供之SKD-l1鋼材,其延展 性較低及組織內有強化相散佈,並不適用於沖剪成型相關 製程,參照原告提供被告退火之鋼材發生破裂之製程均係 於沖床加工階段,更足以證明原告提供鋼材之性質顯然不 適合沖床加工,其所生破裂之原因應係如上開鑑定報告所 認定沖壓條件與鋼材性質所致,與被告退火處理之加工階 段無關。 ⒋再依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函說明欄第五項表示 「沖切樣品內徑裂痕發生的可能原因包括:⑴鋼板表面存 有微小裂紋瑕疵;⑵退火方法及製程不當;⑶沖床加工製 程不當;⑷黑色氧化膜未清除等有關等語。基此,本件鋼 材係由原告提供、沖床加工部分亦由原告自行處理,且退 火方法亦係由原告提供條件,故上開說明造成鋼材裂痕原 因之鋼板材質、退火方法及沖床加工既均係由原告提供或 處理,則原告實係因本身可歸責原因造成本件鋼材裂痕, 被告並無可歸責。另上開函文說明欄第五項亦表示「若客 戶未指定退火方法,熱處理廠通常會以一般退火處理軟化 鋼板,而不會刻意使用退火時間長,且處理價格昂貴的球 化退火法」等語,故被告實不可能以球化退火方式為原告 系爭鋼材退火。 ⒌依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l01 年4 月27日函之鑑定 報告結論表示「因此環形刀具粗胚裂痕之原因,應與原廠 鋼材含許多粗大一次碳化物及部分碳化物發生群聚有關, 宜選用鍛造比較大之鋼材,改善碳化物組織及分佈狀態, 方可適用於冷間沖切成形」。基此,本件鋼材裂痕係應原 告提供之鋼材本身性質因含有碳化物所造成,與被告進行 退火處理無關,即因原告本身可歸責原因造成本件鋼材裂 痕,被告並無可歸責,事證明確。 (三)證據:提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區域研發服務處(中區 )試驗報告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 )試驗 報告、金重勳博士著「熱處理」科技用書節本、臺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 )洪一中回函、系爭鋼材光輝熱 處理退火流程單。 三、原告主張自97年4 月間起,即將原告製刀所需用之SKD-11模 具鋼料,委託被告進行退火處理。於發生下述系爭第一、二 批鋼料事件前,被告為原告退火處理後之模具鋼料,品質皆 符合原告之要求,嗣後經其他加工處理程序(沖床-電腦車 床-熱處理-平面研磨),模具鋼料均未發生破裂情形。本 件係於99年10月13日,被告將原告委託其退火球化處理之系 爭第一批鋼料,交付予下一加工程序(沖床)之廠商益輝工 業社時,經益輝工業社進行沖床時,發生模具鋼料有破裂之 聲音,益輝工業社即將上開情形告知被告,請被告將系爭第 一批鋼料運回再行處理補救。系爭第一批鋼料經被告運回重 新加工後,此次益輝工業社進行沖床之時亦無聽到鋼料破裂 聲音,故益輝工業社遂完成沖床加工,並將完成後之系爭第 一批鋼料,交付予電腦車床加工程序之鼎新企業社進行電腦 車床,系爭第一批鋼料即出現破裂情形。另於99年12月22日 ,被告將原告委託其退火球化處理之系爭第二批鋼料,交付 予下一加工程序(沖床)之廠商益輝工業社進行沖床加工。 系爭第二批鋼料於沖床時並未發出破裂聲音,益輝工業社對 系爭第二批鋼料進行沖床加工完成後,將系爭第二批鋼料交 付予電腦車床之加工廠商鼎新工業社進行電腦車床,嗣後再 由惠豐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熱處理。而惠豐熱處理股份 有限公司進行熱處理之後,系爭第二批鋼料每片均呈現出破 裂痕跡。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昱嘉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 司統一發票、光輝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應收帳對帳明細 表、益輝工業社統一發票、惠豐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 票、鼎新工業社統一發票、建銘估價單等件為證,並為兩造 所不爭,應信為真實。 四、惟原告主張上開系爭第一、二批模具鋼料產生破裂情形,乃 係由於被告之退火(熱處理)不完全所致乙節,則為被告所 否認。經查: (一)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 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 法第227 條固然定有明文。惟按,在債務不履行,債務人 所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以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為要件 。故債權人證明債之關係存在,以及債權人因債務人不 履行債務(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而受損害 ,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如債務人抗辯損害 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即應由其負舉證 責任(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67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 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損 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 號、30年 上字第1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茲查原告雖主張本件系爭第一、二批模具鋼料,與原告先 前所委託被告熱處理(退火)之鋼料均為相同之鋼料,然 此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尚難遽採。 又有關本件鋼材或熱處理等相關問題,經財團法人金屬工 業研究發展中心100 年10月17日金企字第1001002530號函 覆下列事項:「(鋼材之金相組織是否均勻?若非均勻, 其原因為何?)答:可從鋼材材質與熱處理兩方面探討: 鋼材加熱至沃斯田鐵狀態進行熱軋作業,若固溶於沃斯田 鐵基地中之合金元素產生偏析,將使鋼材在緩冷過程中沿 軋延方向產生肥粒鐵與波來鐵平行分布之帶狀組織偏析。 通常在富含『磷』元素的區域產生肥粒鐵,而在富含『錳 、鉻、鎳』元素的區域產生波來鐵。此外,尚有煉鋼過程 非金屬介在物控制不良所導致之硫化物、氧化物等偏析。 若鋼材沒有問題,造成金相組織不均勻的原因與熱處理製 程條件是否正確有關,包括昇溫時間、保持溫度及保持時 間、冷卻速率等。就退火製程而言,使用正確條件才能確 保表面和心部成分及金相組織的均一。」、「貴院所附沖 切樣品內徑裂痕發生的可能原因包括:⑴鋼板表面存有微 小裂紋瑕疵;⑵退火方法及製程不當;⑶沖床加工製程不 當;⑷黑色氧化膜未清除等有關。」、「若客戶未指定退 火方法,熱處理廠通常會以一般退火處理軟化鋼板,而不 會刻意使用退火時間長,且處理價格昂貴的球化退火法。 」等節(參見本院卷第84-86 頁)。依上開函覆內容可知 ,系爭鋼料內徑裂痕發生的可能原因諸多,非僅有「退火 方法及製程不當」乙端,另原告所稱被告係以球化退火法 來處理系爭鋼料乙節,為被告所否認,而依上開說明,亦 可知若客戶未指定退火方法,熱處理廠通常會以一般退火 處理軟化鋼板,而不會以成本較高之球化退火法來處理, 是被告辯稱本件係以一般退火方式處理,應屬可採。 (三)再者,系爭第一、二批鋼料內徑裂痕發生原因是否為被告 之「退火方法及製程不當」,經原告聲請本院送財團法人 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鑑定結果為:「... ⒊硬度測試: 一般鋼廠所生產之工具鋼素材為經過高溫退火之材料,其 目的是希望素材變軟,以利後續機械加工或成形,因此素 材之出廠硬度大多採用勃氏硬度(Brinell Hardness,HB )。... 硬度測試結果顯示原廠鋼料送樣之硬度範圍介於 295~298HB ,雖硬度測試位置迥異,但硬度差異不大,由 此亦驗證了原廠鋼料有硬度偏向現象,而不利於後續環形 刀具粗胚之沖切加工,因此原告乃委託被告實施鋼料退火 以求軟化,而圖1 為被告採用之鋼料高溫退火流程(參考 民事陳報狀附件)。參考JIS G0000-0000規格JlS SKDl1 於830-880 ℃退火後徐冷,硬度規格為255HB 以下,被告 採用之退火流程可將鋼料軟化至223~225HB 範圍,已符合 JIS 規格要求。⒋金相組織分析:... ⑴照片4 :於100x 倍率下觀察一次碳化物(白色)分佈於基地(灰色)之狀 態,一次碳化物呈不連續狀態平行分佈於鋼料軋延方向。 原廠鋼料送樣在不同取樣位置之一次碳化物分佈狀態有所 差異,尤以N0.3和N0.4位置可見近似網狀結構之一次碳化 物,碳化物顆粒清晰可見。環形刀具粗胚中的一次碳化物 顆粒變得較不明顯,主要因碳化物中的合金元素於高溫加 熱時擴散至基地中,使碳化物不易為腐蝕液所腐蝕所致。 另基地中含有較多之肥粒鐵,證明刀具粗胚經過高溫退火 處理。⑵照片5 及照片6 :於500x及l000x 倍率下觀察金 相組織。原廠鋼料送樣中有粗大一次碳化物分佈於基地組 織(微細球狀二次碳化物+肥粒鐵),其中No.2位置可見 大塊一次碳化物群聚現象,顯示鋼料熱鍛加工過程鑄胚之 粗大網狀碳化物未充分解離成較細的碳化物。環形刀具粗 胚為經過高溫退火者,一次碳化物之尖銳隅角得到圓化效 果(rounding effect ),基地可見較大球狀二次碳化物 顆粒,相對基地所含肥粒鐵亦較多。原廠鋼料中的粗大一 次碳化物是無法靠高溫退火處理分解成較小碳化物,雖然 基地獲得軟化(硬度降低),但冷間成形性仍會受到這些 粗大一次碳化物的影響,因此選用一次碳化物細緻且無群 聚現象之鋼料,比後續高溫退火處理更為重要。⑶照片7 :於200x及500x倍率下觀察裂痕部位之金相組織。照片下 方之大型黑色缺口處為裂痕起始點,正好位於環形刀具粗 胚之內徑沖切面隅角上,裂痕往粗大一次碳化物群聚區延 伸與連結,使裂痕不斷地成長,直至能量釋放完畢而終止 生長。由此可知,刀具粗胚雖經退火軟化至223-225HB , 符合規格255HB 以下之要求,但宥於鋼材本質即含有許多 粗大一次碳化物,而SKDll 的一次碳化物(Cr,Fe)7C3 的硬度可高達0000-0000HV ,具極佳耐磨耗性,但無延展 性,於沖切製程反成為塑形變形之阻礙。⒌結論:因此環 形刀其粗胚裂痕之原因,應與原廠鋼材含許多粗大一次碳 化物及部分碳化物發生群聚有關,宜選用鍛造比較大之鋼 材,改善碳化物組織及分佈狀態,方可適用於冷間沖切成 形。此有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101 年4 月20日 鑑定報告1 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可知系爭第一、二 批鋼料內徑裂痕發生原因應係與原廠鋼料材質有關,尚難 認係被告所為之退火方法及製程不當。 (四)本件被告既然爭執系爭模具產生破裂情形係因被告之退火 處理不完全所造成,則原告(即債權人)主張被告(即債 務人)應負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應先由原告舉證證 明被告有給付不完全(退火處理不完全),且被告之給付 不完全與損害之發生(模具產生破裂)之間有相當因果關 係始可,如原告不能證明被告有給付不完全,或所受損害 與被告不完全給付間有因果關係,自無損害賠償之可言。 茲系爭第一、二批模具固在被告進行退火處理後之其他加 工過程中產生破裂情形,然此破裂情形是否為被告退火處 理不完全所造成,仍有可疑,依上述鑑定報告內容,系爭 模具內徑裂痕發生的可能原因諸多,除「退火方法及製程 不當」外,尚包含:鋼板本身、沖床加工製程不當、黑色 氧化膜未清除等因素,而上開鑑定結果,更認本件鋼料破 裂情形之關鍵原因係鋼材本身,則本件原告既未能舉證證 明本件破裂情形確為被告之退火處理不完全所造成,致本 院無從就其主張之事實得到相當之憑信,自難為有利於原 告之認定。參照上開說明及判例意旨,被告自無庸負本件 損害賠償責任。 五、從而,原告基於民法第227 條第2 項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 原告379,218 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0 年5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贅詞論列。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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