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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0 年度員補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62號 原   告 黃品甄 原告請求給付薪資,聲請對被告巴比龍環衛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400 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 500元未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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