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62號
原 告 黃品甄
原告請求給付薪資,
聲請對
被告巴比龍環衛顧問有限公司發
支付
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400
元,應徵收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
500元未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