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66號
原 告 泰灃液化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碧雲
原告請求給付票款,
聲請對
被告程樹枝發
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0,714元,應徵收
裁判
費新台幣2,98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2,480元未為繳
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