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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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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0 年度員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66號 原   告 泰灃液化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碧雲 原告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程樹枝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0,714元,應徵收裁判 費新台幣2,98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2,480元未為繳 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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