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66號
原 告 泰灃液化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碧雲
被 告 程樹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 元後,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80 元,經本院於
民國100 年8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
可稽。
惟
原告逾期
迄今未為補正,其訴即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