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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0 年度員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66號 原   告 泰灃液化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碧雲 被   告 程樹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 元後,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80 元,經本院於 民國100 年8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惟 原告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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