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74號
原 告 慶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文憲
原告與
被告富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其
訴訟標的
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304,559元,應徵收
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