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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1 年度員簡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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