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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2 年度員小字第 1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154號 原   告 薪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雄 被   告 賴豐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月8日,向原告購買如附 表一所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貨品,原告並 委託嘉里大榮物流寄送給被告。另於同年月22日,再向原告 購買如附表二所示,金額28,200元之貨品,原告並委託新竹 物流寄送予被告。上開貨品均經被告簽收,詎被告拒不給付 貨款,經催討並告以如不給付貨款則應將貨品退還原告後, 被告始於102年4月30日寄還如附表三所示之部分貨款,金額 為20,600元,惟至今尚有22,600元(計算式:15,000+28,2 00-20,600=22,600)之貨款未給付。被告雖另抗辯是原告 貨品價格太高才會退貨,然被告自99年起即向原告訂購貨品 相同貨品,為何持續訂購至今始稱售價太高,被告答辯不可 採信。爰依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無向原告訂購貨品的意思,當初只是洽詢 貨品,原告就將附表一、二所示之貨品寄來,寄來的東西是 一整箱,被告有打開來看,但因無意購買,故亦未盤點,不 知其數量為何。又因為原告貨品訂價太高,被告才會退貨。 被告有請原告自己來收貨,但原告都沒有來收回,所以才會 延至102年4月才退貨,被告是在102年4月29日一次退貨,原 告應該是在102年4月30日收到貨品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於前揭時間分別寄送附表一、二所示貨品予被告, 並經被告收受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單、新竹物流客戶簽 收單、嘉里大榮物流客戶簽收單、客戶交易明細表、未付清 帳款催告繳款傳真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就此部分並未爭執, 應堪信為真實。 四、惟原告主張被告並未寄還全部貨款,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揭情詞置辯。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 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被告雖抗辯:其 當初只是問產品,原告就將貨品寄來等語。然依原告所提出 之客戶交易明細表,被告自99年1月5日起即多次向原告購買 3M 吸音棉、不乾膠鋁箔制震板等貨品,且單價與附表一、 二所示之單價均相同,此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認兩造已有多 次交易之紀錄。且被告於原告所提出附卷之新竹物流、嘉里 大榮物流客戶傳真簽收單簽名,應認有收受全部貨物之確認 ,否則毋庸於簽收單上簽名,況被告並未立即退回貨品或於 簽收單上為保留之記載,此與常情不符,是本院審酌上開一 切情事,認定原告業已證明兩造間就附表一、二所示之貨品 有成立買賣契約之事實。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 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 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及民 法第356條第1項所明文。本件被告已收受原告寄送之貨品, 已經過相當時間,應有檢查所受領之物品質、數量之義務, 若認為品質或數量有瑕疵,應儘速通知出賣人。且被告雖抗 辯已將全部貨品委託嘉里大榮物流於102年4月29日寄回予原 告,惟原告主張被告並未全部退還,實際寄還之數量如附表 三所示,則揆諸上開法條意旨,被告自應就貨品是否全部退 還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惟依被告所提出之嘉里大榮物流存根 聯,僅記載日期、運費、寄件地址等,並未能證明已將全部 貨品已寄還原告,被告所辯無堪憑採。是原告本於兩造間買 賣契約,主張被告僅退還部分貨品,仍應支付積欠之貨款22 ,60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附表一: ┌───────┬─────────┬──┬──┬───┬───────┐ │產品編號 │品名規格 │數量│單位│單價 │金額(新臺幣) │ ├───────┼─────────┼──┼──┼───┼───────┤ │4-3M MT-3015 │不乾膠鋁制震板 │100 │片 │150 │15,000 │ │ │20mm×60mm+9888T │ │ │ │ │ └───────┴─────────┴──┴──┴───┴───────┘ 附表二: ┌───────┬─────────┬──┬──┬───┬───────┐ │產品編號 │品名規格 │數量│單位│單價 │ 金額(新臺幣)│ ├───────┼─────────┼──┼──┼───┼───────┤ │4-3M │3M吸音棉 │4 │卷 │5,600 │ 22,400 │ │TAI-2047 │1200mm×10M(白) │ │ │ │ │ ├───────┼─────────┼──┼──┼───┼───────┤ │4-3M │3M吸音棉 │4 │卷 │1,450 │ 5,800 │ │TAI-2047-2 │300mm×10M(白) │ │ │ │ │ ├───────┼─────────┼──┼──┼───┼───────┤ │合計 │ │ │ │ │ 28,200 │ └───────┴─────────┴──┴──┴───┴───────┘ 附表三: ┌───────┬─────────┬──┬──┬───┬───────┐ │產品編號 │品名規格 │數量│單位│單價 │金額(新臺幣) │ ├───────┼─────────┼──┼──┼───┼───────┤ │4-3M MT-3015 │不乾膠鋁制震板 │89 │片 │150 │13,350 │ │ │20mm×60mm+9888T │ │ │ │ │ ├───────┼─────────┼──┼──┼───┼───────┤ │4-3M │3M吸音棉 │5 │卷 │1,450 │7,250 │ │TAI-2047-2 │300mm×10M(白) │ │ │ │ │ ├───────┼─────────┼──┼──┼───┼───────┤ │合計 │ │ │ │ │20,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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