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154號
原 告 薪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國雄
被 告 賴豐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9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月8日,向原告購買如附
表一所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貨品,原告並
委託嘉里大榮物流寄送給被告。另於同年月22日,再向原告
購買如附表二所示,金額28,200元之貨品,原告並委託新竹
物流寄送予被告。
上開貨品均經被告簽收,
詎被告拒不給付
貨款,經催討並告以如不給付貨款則應將貨品退還原告後,
被告始於102年4月30日寄還如附表三所示之部分貨款,金額
為20,600元,
惟至今尚有22,600元(計算式:15,000+28,2
00-20,600=22,600)之貨款未給付。被告雖另
抗辯是原告
貨品價格太高才會退貨,然被告自99年起即向原告訂購貨品
相同貨品,為何持續訂購至今始稱售價太高,被告答辯不可
採信。
爰依
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
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無向原告訂購貨品的意思,當初只是洽詢
貨品,原告就將附表一、二所示之貨品寄來,寄來的東西是
一整箱,被告有打開來看,但因無意購買,故亦未盤點,不
知其數量為何。又因為原告貨品訂價太高,被告才會退貨。
被告有請原告自己來收貨,但原告都沒有來收回,所以才會
延至102年4月才退貨,被告是在102年4月29日一次退貨,原
告應該是在102年4月30日收到貨品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
:
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於
前揭時間分別寄送附表一、二所示貨品予被告,
並經被告收受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出貨單、新竹物流客戶簽
收單、嘉里大榮物流客戶簽收單、客戶交易明細表、未付清
帳款催告繳款傳真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就此部分並未爭執,
應
堪信為真實。
四、惟原告主張被告並未寄還全部貨款,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揭情詞置辯。
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
領
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被告雖抗辯:其
當初只是問產品,原告就將貨品寄來等語。然依原告所提出
之客戶交易明細表,被告自99年1月5日起即多次向原告購買
3M 吸音棉、不乾膠鋁箔制震板等貨品,且單價與附表一、
二所示之單價均相同,此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認
兩造已有多
次交易之紀錄。且被告於原告所提出附卷之新竹物流、嘉里
大榮物流客戶傳真簽收單簽名,應認有收受全部貨物之確認
,否則毋庸於簽收單上簽名,況被告並未立即退回貨品或於
簽收單上為保留之記載,此與常情不符,是本院審酌上開一
切情事,認定原告業已證明兩造間就附表一、二所示之貨品
有成立買賣契約之事實。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
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
擔保責任
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及民
法第356條第1項所明文。
本件被告已收受原告寄送之貨品,
已經過相當時間,應有檢查所受領之物品質、數量之義務,
若認為品質或數量有瑕疵,應儘速通知出賣人。且被告雖抗
辯已將全部貨品委託嘉里大榮物流於102年4月29日寄回予原
告,惟原告主張被告並未全部退還,實際寄還之數量如附表
三所示,則
揆諸上開法條意旨,被告自應就貨品是否全部退
還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惟依被告所提出之嘉里大榮物流存根
聯,僅記載日期、運費、寄件地址等,並未能證明已將全部
貨品已寄還原告,被告所辯無堪憑採。是原告本於兩造間買
賣契約,主張被告僅退還部分貨品,仍應支付積欠之貨款22
,600元,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附表一:
┌───────┬─────────┬──┬──┬───┬───────┐
│產品編號 │品名規格 │數量│單位│單價 │金額(新臺幣) │
├───────┼─────────┼──┼──┼───┼───────┤
│4-3M MT-3015 │不乾膠鋁制震板 │100 │片 │150 │15,000 │
│ │20mm×60mm+9888T │ │ │ │ │
└───────┴─────────┴──┴──┴───┴───────┘
附表二:
┌───────┬─────────┬──┬──┬───┬───────┐
│產品編號 │品名規格 │數量│單位│單價 │ 金額(新臺幣)│
├───────┼─────────┼──┼──┼───┼───────┤
│4-3M │3M吸音棉 │4 │卷 │5,600 │ 22,400 │
│TAI-2047 │1200mm×10M(白) │ │ │ │ │
├───────┼─────────┼──┼──┼───┼───────┤
│4-3M │3M吸音棉 │4 │卷 │1,450 │ 5,800 │
│TAI-2047-2 │300mm×10M(白) │ │ │ │ │
├───────┼─────────┼──┼──┼───┼───────┤
│合計 │ │ │ │ │ 28,200 │
└───────┴─────────┴──┴──┴───┴───────┘
附表三:
┌───────┬─────────┬──┬──┬───┬───────┐
│產品編號 │品名規格 │數量│單位│單價 │金額(新臺幣) │
├───────┼─────────┼──┼──┼───┼───────┤
│4-3M MT-3015 │不乾膠鋁制震板 │89 │片 │150 │13,350 │
│ │20mm×60mm+9888T │ │ │ │ │
├───────┼─────────┼──┼──┼───┼───────┤
│4-3M │3M吸音棉 │5 │卷 │1,450 │7,250 │
│TAI-2047-2 │300mm×10M(白) │ │ │ │ │
├───────┼─────────┼──┼──┼───┼───────┤
│合計 │ │ │ │ │20,6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