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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2 年度員小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小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晟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哲 訴訟代理人 陳中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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