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員補字第10號
原 告 順泰蜜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賴瑞
訴訟代理人 吳慧妙
被 告 中華康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永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6,不屬本
院轄區,有其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紙在卷
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
起訴狀雖記載本件債務履行地在彰化縣大村鄉,
惟並無
就此說明,
嗣原告具狀陳述本件交貨地(即債務履行地)在
被告位於臺中市之公司地址,並聲請移轉管轄,有102年2月
25日聲請移轉管轄狀1紙附卷
可參。應認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尚有未合,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上開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