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2 年度員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補字第10號 原   告 順泰蜜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賴瑞 訴訟代理人 吳慧妙 被   告 中華康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6,不屬本 院轄區,有其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起訴狀雖記載本件債務履行地在彰化縣大村鄉,惟並無 就此說明,嗣原告具狀陳述本件交貨地(即債務履行地)在 被告位於臺中市之公司地址,並聲請移轉管轄,有102年2月 25日聲請移轉管轄狀1紙附卷可參。應認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