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2 年度員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補字第38號 原   告 順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旗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良乾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未 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