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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3 年度員小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小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新種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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