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16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相海
訴訟代理人 吳佳玫
訴訟代理人 孫永州
被 告 黃俊誠
訴訟代理人 袁錦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為原告
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ꆼ被告於民國103年1月24日向原
債權人美怡健生技有限公司 (
下稱美怡健公司)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美夢成真商品(下
稱
系爭契約),約定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自103年3
月20日至104年2月20日,共計12期,每期繳納金額為 2,500
元,一期未繳納,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付
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
遲延利息及
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ꆼ系爭契約約定,美怡健公司讓與
上開分期付款買賣價金債權
予原告。
ꆼ被告僅繳付第1 期後,即未繳付,經原告幾經催討,
迄今未
獲被告清償。
ꆼ
爰依系爭契約及
債權讓與等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之債務金額沒有意見,但食用上開商
品半年後,肝功能指數異常,向美怡健公司員工要求退貨,
未獲理睬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ꆼ
原告之訴駁回。ꆼ願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
上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分期付款申請表、
分期付款約定書、商品
收訖確認書、103年1月24日統一發票
、美夢成真產品推廣中心訂單影本等附卷
可稽,並為被告所
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與其是否應負
清償之責任
無涉,是其此部分抗辯,自
非可採。從而,原告
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併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准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