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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3 年度員簡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達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素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豐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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