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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4 年度員勞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陳玉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溪湖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1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市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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