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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4 年度員小字第 1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10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陳佳任 被   告 捷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本院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所核發彰院恭一○三年 度司執萬字第三五○六六號執行命令,於訴外人詹容瑋任職被告 期間即自民國一○三年九月一日起至訴外人詹容瑋離職之日止, 在新臺幣陸萬零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陸拾陸 元自民國一○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執行費用新臺幣肆佰捌拾捌元之範圍內,按月 將訴外人詹容瑋對被告每月應領薪津債權其中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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