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10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陳佳任
被 告 捷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本院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所核發彰院恭一○三年
度司執萬字第三五○六六號
執行命令,於訴外人詹容瑋任職被告
期間即自民國一○三年九月一日起至訴外人詹容瑋離職之日止,
在新臺幣陸萬零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陸拾陸
元自民國一○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執行費用新臺幣肆佰捌拾捌元之範圍內,按月
將訴外人詹容瑋對被告每月應領薪津
債權其中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