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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4 年度員小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68號 原   告 第八月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安 訴訟代理人 周明彥 被   告 劉敏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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