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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4 年度員簡字第 1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簡字第178號 原   告 博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立 被   告 連志鵬即臺維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0 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承攬被告所發包彰化縣埔鹽鄉好修國民小 學(下稱好修國小)「亞克力運動面層」,原告依約進場完 成施工,並無任何違約或遲誤情形,被告藉詞稱原告施作 有瑕疵不給付工程款,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按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 日即民國104年3月6日)。 二、被告則以:原告並未按其指示施作,致工程有瑕疵,使其驗 收沒有通過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承攬被告所發包好修國小「亞克力運動面 層」工程,並依期完工;工程款為新臺幣32萬4,45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工程承攬合約書、連震岳建築師事務所公共工 程監造報表、好修國小驗收紀錄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就此亦 不爭執,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其施作並無瑕疵,被告應依約給付工程款等節, 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在於:原 告施作之工程有無瑕疵?經查,好修國小於104年2月2日之 驗收紀錄驗收結果第3點記載:「球場劃線錯誤致重新劃線 面層補漆,顏色明顯色差且補色處表面粗糙,補漆材料不知 是否為合約亞克力彩色面材,建議彩色面層重新塗漆並劃線 。」於同年月12日之驗收紀錄驗收結果第6點亦記載:「球 場劃線錯誤致重新劃線後,彩色亞克力面料圖層補刷塗料… 」等語,有好修國小驗收紀錄影本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 爭執,堪認為真實;觀上開驗收結果之記載,及兩造於本院 審理時均稱:劃線部分係由另外之承包商負責,並由原告 負責,且係先施作亞克力運動面層後始劃線等語,可知驗收 紀錄所載「顏色明顯色差且補色處表面粗糙,補漆材料不知 是否為合約亞克力彩色面材」之瑕疵,係亞克力運動面層施 作完後,因球場劃線錯誤「致」重新劃線面層補漆所致,此 亦為驗收紀錄所明確記載,是被告抗辯上開使其驗收未通過 之瑕疵顯係原告所致,其所辯自非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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