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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4 年度員簡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253號 原   告 鉅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欣 被   告 陳鈞澤即台達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茲因被告設籍在臺中市境內,不屬本院轄區,有其戶籍資料 、商業登記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 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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