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253號
原 告 鉅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俊欣
被 告 陳鈞澤即台達工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茲因被告設籍在臺中市境內,不屬本院轄區,有其戶籍資料
、商業登記抄本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
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尚有未合,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需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