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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4 年度員簡調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調字第106號 聲 請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日新種苗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 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訴訟),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日新種苗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影本。 二、被告日新種苗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居所及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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