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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4 年度員補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05號 原   告 綺隆家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豐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老二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作為訴訟 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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