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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04 年度員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50號 原   告 大光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喜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曾順發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 5,344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 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須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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