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67號
原 告 慶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炳
原 告 蔡志良即慶良企業社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利佳柔等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元,應徵收
裁判費
7,930元,原告已繳納4,190元,尚應補繳3,74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
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